根据德国观察( )智库的《2012年全球气候风险评价指标》研究,2010年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四个国家依次为巴基斯坦、危地马拉、哥伦比亚和俄罗斯。德国观察在南非德班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年度峰会上发布了该指标,并表示,若考虑1991年至2010年二十年间的整体情况,孟加拉国则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其次为缅甸和洪都拉斯。
德国观察的一位发言人表示,“今年的分析突出显示,相比于工业化国家,欠发达国家通常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更为严重”,“在极端事件愈发频繁或因气候变化极端事件愈发严重的一些区域,脆弱性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而气候风险评价指标则可以为过去的脆弱性提供一种预警信号”。他强烈建议德班峰会采取“实质性步骤”来扩大对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应范围,如愈来愈频繁、愈来愈严重的洪涝、风暴和干旱灾害以及海平面上升。
该发言人指出,1991年至2010年间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10个国家全部是发展中国家,它们都属于低收入或较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根据德国观察智库的计算,在此期间1.4万多次极端气候事件直接夺走了超过71万人口的生命,而在这二十年间财产损失(按购买力评价计算)超过2.3万亿美元。
德国观察警告说,“由人类导致的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损失与破坏将会继续增加”,其发言人谴责各国政府未能采取有效步骤将全球变暖的温度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内。
中国作为二氧化碳第一大排放国,又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气候谈判中正受到来自发达国家越来越大的压力。压力之一便是要求中国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近年的气候谈判中,中国在透明度和减排目标等方面,做出了让步,但一直坚持以巴厘路线图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拒绝发达国家对用法律约束减排任务的要求。
德班会议之初,既有多家媒体流传中国将要在法律约束上做出让步,试图从缺乏新闻的气候变化谈判中挖掘新亮点。但一位一直在跟踪气候谈判的NGO人士告诉我,他并不对此感到惊奇。他认为,第一是各国对“法律约束力”的理解不一样,第二是承诺了法律约束,也不会给中国带来明显的额外的压力,因为中国已经有量化的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第三世界网络全球项目总监Chee Yoke Ling也曾对我说过,所谓“法律约束力”,可以很弱也可以很强,全看怎么理解。把目标放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约束力”。而这正是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提出的“建设性方案”里,中国可能会做的。他原话是“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的行动也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表达出来,纳入最后的整体方案。”
因此,中国一方面不能放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一方面,既然关于谈判“并轨”的呼声越来越响,中国大概也可能要为法律承诺做准备,担起大国责任。
一位报道气化谈判的西方记者告诉我,西方看重“法律约束力”,可能是因为在西方国家,如果政府承诺的一个目标没有法律约束,那它完成的力度将大打折扣。但他们也许没有考虑到,在中国,即使没有法律约束,中央政府一旦下达了目标,地方政府仍会千方百计的利用行政手段,最终完成。看看“十一五”最后为了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各地如何“各显神通”,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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